创造了许多箴言与教条,用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这种形式和内容的作品,则被称为教谕文学。 中王国时期,涌现出大量的文学作品,形式多样。这一时期是古埃及文学的古典时代。 新王国时期,在阿赫那顿(即阿门荷太普四世)实行宗教改革后,出现了“超然存在”和“宇宙神教”。同时期的圣歌,反映了对“超神”即“众神之神”的崇拜。 这一时期出现的情诗,内容独特,富有情趣。这些情诗充斥大量文学游戏、比喻和冷僻字眼,情人间以兄妹相称。 这一时期的祭祀文学也比较发达,其代表形式为“亡灵书”。 (2)古埃及王朝的划分 第二,需了解古埃及王朝的划分和这十首诗的大致创作时代。 我们知道,古埃及史上共有三十一个王朝。但为研究方便,常有学者把这些王朝划分为这样的五部分:早王朝(公元前3100-2686),古王国(前2686-2181),中王国(前2181-1567),新王国(前1567-1085),后期埃及(前1085-332)。对括号中的具体年代,学者们的意见各不统一,我这里采用的是《剑桥古代史》中的分法。 我抄出的这十首诗,基本上都是新王国时期的作品。其中,“入夜,我路过他房间”、“妹妹,举世无双的妹妹”、“献给阿顿神的圣歌”三首,肯定是新王国时期的诗作;“肉体凋谢了,它的欢乐消逝了”、“随我来到阳光下的水旁”、“我们度过了漫漫长日”、“噢,棕榈纤维的绳,手臂重压着水”、“喝得我神去眩晕”是中王国到新王国之间的作品;“死亡今天就在我面前”是中王国时期的作品;“献给俄塞利斯之歌”这首,根据诗意推测,很可是古王国时期的作品,因为“那时的思想家认为,是太阳神安排宇宙秩序,国王则受神的委托”,而这首诗恰好反映了这种思想。 (二)现在是赏析时间 (1)洞彻生命与死亡的诗 准备工作作完之后,可以具体来谈了,先谈前两首。 一位古希腊人说过,埃及人的生命在于为死做准备。这话有一定道理。古埃及人非常热衷于修 造坟墓,雕刻墓室,把尸体“精工细作”成木乃伊——这些“为死做准备”的工作的确曾耗掉了他们的很多时光,也说明了他们是相信灵魂再生,迷恋死亡的。 其实,古埃及人对死亡的迷恋和敬重,只是源于对生命的热爱和敬重。生命是快乐的,死亡是恐怖的,但如果死后可以再生,那么死亡也就不再恐怖,甚至是值得迷恋的了——他们的这种看法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古埃及人对生命才是更为看重的。 所以多数古埃及人对人生的态度往往是积极的,现实的。他们知道,生命是短暂的,所以活着的时候应该充分享受生活,人生的意义也不在于为死做准备。 在中王国时期创作的一卷纸草上曾经写着这样一句话:“愉快地享用自己的财富,什么也不要拒绝”。同期的另一首诗里则这么说:“快活些吧,驱走有朝一日你将成为幽灵的想法!人生在世,须及时行乐!任何美好的东西都不能带到彼界,到了那里决无回头路!” 由此可见,古埃及人对生与死采取的是什么态度。“肉体凋谢了,它的欢乐消逝了”这首诗反映的就是这种态度。你看,诗人分明认为人一旦死亡,欢乐也就随之消逝,所以还是“寻欢作乐在今朝”的好。同时,诗人对死亡也不那么恐惧,因为他觉得死者的亡灵能走上“阳光普照的路”。不过,诗人对灵魂再生说到底还是有些怀疑的,因为他也不清楚“最哀悼的那些人,他们现在何处”。总的来看,诗人认为,既然“死亡不分今和明”,生命又是如此短促,还是该珍惜人生,时刻“欢笑”。 “死亡今天就在我面前”这一首,从表面上看倒验证了那个希腊人的话,但其实又未必尽然。 这首诗是组诗“一个人与他的巴的辩论”中的一首,创作于第四王朝,属中王国时期的作品。它属于教谕文学类,但却一反传统的宣扬厌世思想。我们已经知道,多数的古埃及人虽对永恒世界十分向往,对生活的态度也很积极,而这组诗的作者却只想从死亡中寻得解脱,这是为什么呢?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一点,让我先把这组诗的大概内容从《古埃及文化求实》里抄出来: 一个人遭受不堪忍受的重荷,想一死了之。他的“巴”(巴,即灵魂。被画做长着人头,人手的鸟的形象。我用的电脑里自从存了一幅巴的图片后,从此就有灵性了j)被他对生命的抱怨所激怒,威胁要离开他。他十分恐惧,因为没了巴,他就不能在死后升天。(古埃及人认为,人死后,巴可以飞走,但其尸体仍是巴依存的基础。)所以就请求巴不要离开,也不要反对他对死的追求。巴鼓励他享受人生,不必烦恼,最后巴终于被他说服,答应和他在一起。此人对痛苦的倾诉和对死的渴求,是通过四首抒情诗表达的,这里选的是其中的第三首。 读罢此诗,你会发现,诗人既洞彻了死亡,也洞彻了生命。诗人也曾热烈地追求过生活,但最后,他发现生命虽绚美如荷花,但亦短促如急雨,生的快乐即使再值得追怀,终究不能成为永恒。相较之下,死亡才是永恒的,就像“荷花的芬芳”,“雨过后的晴天”,既能让人沉醉,又能给人带来绝对的平和。所以,诗人一心等待着死亡的造访,其渴切的心情就像等待与久别的亲眷重逢时一样。 我不能否认这一点,即生命短暂,死亡才属于永恒。但是,如果你对人生不加以积极的追求,你的死亡也不会属于永恒,只会显得毫无价值。从这首诗里可以看出,诗人一定是遇到了某种无比沉重的打击,才失掉了生存的欲念的,这原因可能和社会的动荡有关,更可能和诗人本身的遭遇有关。不管怎样,都应该明白这一点:诗人曾经是热爱生活的,你不能说他的生命一直是在为死亡做准备的,他的求死可以说是迫不得已,所以才能得到巴的理解。 这首诗运用了大量生动形象的比喻,从味觉、视觉、感觉等角度对死亡的永恒美做了极其艺术化的表述,淋漓尽致地抒发了他对生命和死亡怀有的感情。如果诗人在诗里一味的抱怨生命,赞美死亡,其艺术感染力绝不会有这么深。相反,诗人恰恰是借生命中的美好事物及其予人的愉快感受来描摹死亡,所以才让你在阅读时不觉的产生接近死之永恒的美感和快感,一点感觉不出诗里面有什么悲观、颓废的成分。只有在放下这首诗时,你才觉得不该对生命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可你若再读这首诗,可能又不这么认为了,这正说明这是首具有极高艺术感染力的好诗。 (2)感情炽烈的情诗 下面来谈这三首情诗。 新王国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情诗,其特点前面已经介绍过,这里我要说一下它们的艺术价值。别的我不知道,但就这里的三首看,它们几乎都堪与《旧约》或《诗经》中出现的情诗媲美,前两首甚至在某些方面犹有过之。 “入夜,我路过他房间”、“妹妹,举世无双的妹妹”这两首,不但“表现手法自由”,“内容独特”,感情也格外的的真挚、奔放、健康。它们都选自切斯特 #8226;贝蒂纸草的第一部分,属新王国时期的作品。该纸草的第一部分共有三组诗,前者选自第一组,后者选自第三组。 “入夜,我路过他房间”这一首所运用的比拟十分新奇。男青年在夜晚到情人门前叩门而得不到回应,但又不甘心走开,因此对着这扇阻挡了爱情脚步的门产生了奇特的联想。在幻觉中,他把门想像成能决定爱情命运的神,准备向其献祭,以期得到它的赐福,见到心爱的姑娘。这种比拟虽然出人意料,细想来却也还在情理之中:爱情容易使人产生幻想,所以为神圣的门所阻的情郎,自然会把门看作神,对其产生敬畏感。他对门的献祭,也就是对爱情的献祭。在他看来,和情人有关的一切都是神圣的,何况是她家的门?人们常说,恋爱中的人是疯狂的,但能疯狂到什么程度,看了这首诗就可以知道大概了j “妹妹,举世无双的妹妹”这首诗里的男子,虽然没能对门产生幻觉,但却对爱人产生了“幻觉”。实际上,他比那个在情人门外徘徊的男子更可怜,这不但是因为他对爱人的渴望与仰慕比上一首诗里的男子更重,更因为他自始至终都只是在“暗恋”,那姑娘可能根本都不认识他。但也就因此,他的感情才格外的真挚、热烈。 恋爱中的中国男子,能够“情人眼里出西施”,可在这个埃及男子的眼里,他那“在水一方”的情人,却远远胜过“西施”,简直就是独一无二的女神。诗里运用的大量比喻则证明了这一点。你看,他所爱的人,既像晨星,又像太阳,身体的各部位几乎都闪闪放光,连走路的姿态都凡人难比,世间女子哪里有这样的神采?尤其是她的手臂,居然“赛似黄金”——就是神像也没这么完美呀,除非是活生生的女神才可以。这些比喻虽然很夸张,但却不嫌过火,正好把男青年对爱人的强烈感情一点不剩地表达了出来——若是他的爱人听到了这些赞美,恐怕是要立刻嫁给他吧。 我认为我读过的古代情诗里,对女性美的描绘、赞颂之词无出其右。我们中国的古诗里也有这样的诗句,可和这首诗里的描绘比起来,往往逊色许多。不信我们拿中国古代描摹女性美最著名的那首“硕人”(《诗经 #8226;卫风》)中的部分段落来比一下。请看这几行对美丽的庄姜的描写: 手如柔荑,肤如凝脂。 领如蝤蛴,齿如瓠犀。 螓首娥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可见,我们国产美女原来是这个样子:手如白茅的嫩芽,一碰就会掉落;皮肤如冻结的脂油,一捅就会破,弄不好还会满手油腻;脖子就更可怜了,像天牛的幼虫一般,估计也就像钢丝那么细——这么细的脖子怎么能支撑那大脑袋呢?我真好奇;她的牙也糟糕至极,竟如葫芦的籽一样,虽然白而齐,但毕竟不很结实,可能啃一块鸡骨头就能硌碎十几颗,除非光喝水;她的脑门方方正正,像某种虫子,眉毛则细得像蚕蛾的须子… 看到这里,我感觉这位美女活脱脱是一个怪物,若勉强算作人的话,也绝对是世上少有的畸形人,没有半分可爱之处。可就凭这些可怕的描写,居然能过渡到下面两句美到极点的诗句“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真是匪夷所思。 金性尧先生曾经认为“硕人”是我国早期写女性美最突出的一首诗,但我觉得,这首诗虽然尽够“突出”,但实在是美的诗句只有我刚才举出的这两行。 当然,古今的审美情趣可能不太相同,有的古人愿意拿天牛的孩子比做美人的脖子也很自然,因为她觉得那才是美,所以我刚才的“译文”里有不少开玩笑的成分。 不过,同是描写女性美的古诗,为什么我觉得埃及的那首看起来那么感人,夸张而不过分?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的审美情趣相同。可为什么我不“从周”,反要“从埃及、希腊罗马”的审美情趣呢?那是因为两点:第一,有些审美情趣今天已经不能全部接受;第二,有些审美情趣根本就是以病为美。 我这里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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