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晴现在是副厅级的待遇,所以久不说了,所占据的土地面积也是非常惊人的,如果要进行改造的话,这些地带的处理,才是最让人踌躇不定的。
以往在对于这些古建筑群落的处理,基要有一个界定的过程的,就是组织文物专家们进行考察,然后确定这些古建筑群落的文物价值,如果是达到了国家文物保护标准的,那就是要严格地进行保护而不能够进行拆迁的,反之则没有什么障碍。
但是最近一段儿时间以来,情况就有些变化了。
对于旧城改造这种事情,政府方面一般就是通过房地产开发公司招标来进行的,这样里面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商业利益同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出于将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房地产开发商们最希望开发那种古建筑群落地带。
最近几年来,为了给破坏文物的违法行径披合理的外衣,有人打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旗号,肆意修改定义明确的专业术语,曲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条文,比如历史文化街区这样本属于文物的范畴,被别有用心地曲解为与文物在本质不同的概念。而“保护”这样本来有严格定义的动词,被精心地篡改为“保存延续”的所谓“发展思路”等。致使本来是严谨的法律和科学领域的专业术语,被解释得面目全非。
由于这个说法出自某某专家,某某教授,而普通人不明就里,只能相信某某专家、某某教授,因而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篡改和曲解被个别职能部门采纳到旧城改造等房地产开发的实际工作中。
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原来保存得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也被“延续”、实际是摧毁、破坏得不见了踪影,代之以材料是钢筋混凝土、外观造型不伦不类的所谓新式仿古建筑,造成历史文化遗产和信息的破坏与消失,导致大量本属于历史文化街区这种特殊类型文物的迅速灭失。
可见这样解释的实质,就是用国家民族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去换取极少数房地产开发商的私利。
历史文化街区这样一个名词术语,出现的并不久。此前还有一个名词术语“历史文化名城”,也是文革结束后出现的新词儿。此后又出现了几个与之相关的名词术语,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区”、“历史文化名村”等等,都是因为这些“城”、“镇”、“区”、“村”、“街区”里面保留着较多的经历了许多世代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而得名的。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区”、“历史文化名村”等等命名,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保护它们。
文保法中已经说明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其认定自然有法律依据,但是仍然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商品经济意识强烈,无论“历史文化街区”还是“非历史文化街区”,在他们眼中都是“商品”,尽管所有权是社会公共的,却可以通过种种乾坤挪移术转移到个人或小集团手中,最终变成商品房街区。
但是另一方面,居住在这些因“历史文化”而得名的“城”、“镇”、“区”、“村”、“街区”里面的居民们,也往往是社会地位比较低、经济实力比较弱、生活水平比较差的弱势群体。
房地产开发商们为了给自己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来拆除这些古建筑群落,经常会简单地把这些弱势群体的问题归咎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表示只要铲平“历史文化街区”,再建造起钢筋混凝土的高楼大厦,这些居民就会摆脱穷困。
但是范无病了解,这件事情可能正好相反,国内外无数的经验都表示,如果能够抓住机遇、掌握契机,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里面,很可能成为由穷困转向富裕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要解决他们的穷困问题,首先要知道他们穷困的原因。
以京城为例,历史文化街区里面的居民一般有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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